【湖北省应城市】行政强制拆除案
湖北省应城市肖先生等人诉应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
案情介绍:2016年1月18日,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盐矿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应城市古盐大道及盐化西路建设工程发布《通告》, 于2016年1月19日对古盐大道规划区内所有拆迁住户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及室内装修评估。2016年11月2日,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盐矿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根据应城市政府和四里棚办事处对古盐大道延伸扩建建设的需要,有部分房屋需拆迁,在此条延伸道路居住的居民到盐矿社区拆迁办公室协商拆迁有关事宜。《应城市古盐大道及盐化西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本次房屋征收主体是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肖某某搭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肖某某对此拆除行为不服,以应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9年6月25日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孝政复[2019]14-5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应城市人民政府称,经过调查查明,肖某某房屋面积为62.42平方米,为个人在盐矿集体土地上私自搭建。故肖某某针对该房屋被拆除的行 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应城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 据《应城市古盐大道及盐化西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载明“本次房屋征收主体是市人民政府”。肖某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 内,其房屋被拆除应推定为应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为。应城市人民 政府主张房屋是工程施工方组织机械和人员拆除的,并未得到其授意, 但应城市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 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 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 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 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应城市人民政 府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 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 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应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在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强拆违法案的被告尽量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有利于避免地方法院控制审级,尽量得到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