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当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事宜迟迟达不成一致协议时,征收部门为加快征收进程,可能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未经登记为由,责令限期拆除并予以强制拆除,那么,这类房屋究竟属于应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吗?应该如何对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上述疑问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
正文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温州市xx区拥有一间六层建筑物,其中部分已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2010年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原拆原建。后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因征收补偿过低,陈先生并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6月,区执法局针对陈先生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决定书中将上述房屋认定为了违法建筑。
因该决定书中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李顺华律师、谢瑞请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二审审理,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上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以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根据调查认定结果予以合理的补偿。而针对未经登记建筑,具有违法建筑处置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该建筑的事实情况、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根据可否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然后作出最终的房屋合法性认定。
而本案中,执法局仅对陈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未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等情况判断是否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予以改正,显然违反法定的程序,应予撤销。
三、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院的裁定精神,“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强制拆除,经法院生效判决
由此可见,对于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能够一刀切的以未经登记、缺乏手续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所涉房屋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理的行政原则,否则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侵犯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这类房屋,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强制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则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并按照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补偿或赔偿,以弥补被征收人的合法损失。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行政机关应当做到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建设房屋时的各种因素,避免一刀切执法损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广大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的途径促进纠纷的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