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胡先生作出《通知》,称胡先生在位于该村的建筑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责令胡先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刘先生在英德市东华镇某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23年7月27日,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东《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刘先生于2019年2月起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占用土地建房,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因此责令刘先生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情介绍:原告唐女士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某村拥有房屋一处。
案情介绍:襄阳某公司在襄阳市襄州区某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3年襄州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襄阳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
案情介绍:臧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臧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该村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大中街道办)系上述改建项目的征收(搬迁)工作责任主体。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行初866号、(2023)苏01行终248号《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310号《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161号《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行终420号《行政裁定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行终973号《行政判决书》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203行初342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介绍:潘女士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居民区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21年4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作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潘女士的上述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案情介绍:原告汤先生在涵江区赤港丽港巷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10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涵江区政府)针对汤先生作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汤先生认为涵江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违反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且未依法保障自己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给汤先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3行赔终60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