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胡先生在保定市莲池区某村拥有一套门面房。
2023年6月4日,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胡先生作出《通知》,称胡先生在位于该村的建筑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责令胡先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胡先生认为其房屋早已纳入到征收拆迁范围,韩庄乡人民政府等作出上述《通知》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征收拆迁程序,加快征收拆迁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自己搬迁,明显系滥用职权。故胡先生依法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被告作出的该《通知》是否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法定程序”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正当程序的要求。本案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对原告胡XX作出不利行政行为,应当在实施前将不利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告知原告胡XX,并给予原告胡XX陈述、申辩的机会,保证其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但被告在联合作出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建筑设施的《通知》中,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行政程序的要求。
裁判结果:撤销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6月4日对原告胡XX作出的《通知》
律师点评:确认政府作出的某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可以从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两个方面入手。实体性违法是考虑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依据,而程序性违法则应该考虑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及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和程序只要有一项违反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就会被认定违法。本案中,因为被告对胡先生作出《通知》时未告知胡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故其违反了程序性规定,也应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