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豫 14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介绍:2016年1月9日原告李先生、董女士与被告吉林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合计拆迁原告房屋面积291.63平方米,被告愿用在此地建设的某小区3号楼门市房合计200平方米做为补偿进行拆迁折换,交房日期是2017年8月 30日。
案情介绍:汪先生在赫章县城关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政府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汪先生的上述房屋。
案情介绍:马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用途为为商服用房。
案情介绍:缪先生在海安市丹凤路某综合楼拥有一套商品房,且该房是缪先生的唯一住房。
案情介绍:张先生在武汉市汉阳区某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房屋面积为260多平方米。2016年春节期间,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行初402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介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决定征收珞珈山街风光村部分集体土地,陈女士、刘女士二人位于珞珈山街风光村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公告范围内。
案情介绍:张先生是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后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政府决定对张先生的上述房屋实施拆迁。
原告王女士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镇拥有临街二层经营房屋。2023 年 5 月 16 日,萧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房屋征收项目(二期)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声称王女士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房屋征收范围之内。
2019年田女士向王某分两次提供借款共计50万元,约定月利率3%,王某收到借款后分别向田女士出具借条,同时双方就王某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7 年 8 月 7 日岫岩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岫岩县中心人民医院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上诉人李先生就征收补偿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原告石先生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某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当地涉及房屋拆迁项目,原告为了解相关拆迁补偿信息遂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王先生在萧县某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依靠出租房屋获取收益。
T女士是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农场六队村民,在该队拥有宅基地及自建房。因某拆迁改造项目,T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系该拆迁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
【案情简介】张先生在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中部分房屋用于自住,部分房屋用于出租。张先生一家人这时候的生活虽然算不上多么富裕,但衣食无忧,希望满满。
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梳理案件事实,分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中存在的违法之处。很快发现两处问题:其一,该协议所依据的基础性文件早在2019年4月23日就被区政府撤销了,既然基础文件失去效力,那该协议也当然应该被确认无效。
浙江省叶先生在宁波市海曙区某村拥有226.15平方米的房屋供一家五口生活使用,2022年,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叶先生的上述房屋被政府纳入了征收范围。
赵女士在吉林省四平市某区拥有438平方米的房屋,其中218㎡是住宅,用于赵女士一家居住,另外的220㎡房屋用来经营机械加工厂。日子蒸蒸日上,一家其乐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