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个人对于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对其进行买卖交易。
T女士在A省B市B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13年4月份,T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某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T女士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崔先生在xx市××××号合法拥有房屋建筑(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所在地块已于2007年被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
案情介绍:2018年11月23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某某作出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决定:(一)征收原告位于姜家山村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助奖励等合计363677元。
案情介绍:朱某某系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合法居民。
案情介绍:委托人应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拥有合法房屋。
案情介绍:案外人陆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上田东路56号有房屋(即涉案房屋),并持有温集用(2003)第1-41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为146.52平方米,该房屋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上田片一上田、张宅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征地范围内。
丁先生在固始县xx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商铺,2020年据政府称,因“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丁先生的商铺。
案情介绍:2013年1月15日,委托人田某某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太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案情介绍:委托人是祁县昭馀镇的居民,在该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案情介绍:委托人段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南梁坡有宅院一处。
案情介绍:委托人薛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拥有合法的房屋。
案情介绍:委托人居住的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自2017年10月起,进行城中村改造,部分房屋被拆除。
案情介绍:2002年1月,唐某某与唐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唐庄村委会将本村铁路旮旯的东西长18. 5米、南北长36米的1亩土地承包给唐某某,承包期从2002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
案情介绍:委托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姚家庄拥有两处房屋并在石济客专工程历城段征地拆迁范围内,由委托人家庭居住使用。
案情介绍: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位于原日照市东港区丝山乡)于1994年被列入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前官庄村位于秦楼街道辖区内,该村在距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未审批宅基地。
案情介绍:2017年6月11日,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针对孙某某作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孙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1201]151号)。
案情介绍:2016 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甲方) 与讨号板村委会(乙方)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同意将上述土地如数交给甲方征收。
2013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田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前巧报村面积8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