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拥有“自治权”,虽然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但是也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则一定不要对其置之不理,要积极的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对待,如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否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一步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先生为金华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2014年,某街道办组织实施某国道绿化带项目建设拆迁工作,并制定了《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及房屋,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城市规划等目标,也为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及生活水平,大多数老百姓也愿意支持国家的土地征收决策,但是这也建立在国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基础之上。
张先生为湖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在该社区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武先生在甘肃省xx市xx区自建一处房屋,用于经营使用至今。
导言: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个人对于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对其进行买卖交易。
T女士在A省B市B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13年4月份,T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某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T女士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崔先生在xx市××××号合法拥有房屋建筑(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所在地块已于2007年被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
案情介绍:2018年11月23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某某作出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决定:(一)征收原告位于姜家山村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助奖励等合计363677元。
案情介绍:朱某某系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合法居民。
案情介绍:委托人应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拥有合法房屋。
案情介绍:案外人陆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上田东路56号有房屋(即涉案房屋),并持有温集用(2003)第1-41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为146.52平方米,该房屋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上田片一上田、张宅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征地范围内。
丁先生在固始县xx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商铺,2020年据政府称,因“xx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丁先生的商铺。
案情介绍:2013年1月15日,委托人田某某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太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