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涉及复杂家庭关系的遗产继承案件,帮助张女士顺利继承了已故父亲的全部合法遗产。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也充分展示了北京一讼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和高效服务。
案情介绍:孙先生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对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棚户区改造和整治项目。
案情介绍:原告李女士等人在保定市北市区(现莲池区)某村各自拥有门面房。2023年X月X日,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原告等人作出《通知》,该《通知》后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撤销。
裁判要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2023年6月4日,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胡先生作出《通知》,称胡先生在位于该村的建筑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责令胡先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刘先生在英德市东华镇某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23年7月27日,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东《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刘先生于2019年2月起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占用土地建房,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因此责令刘先生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情介绍:原告唐女士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某村拥有房屋一处。
案情介绍:襄阳某公司在襄阳市襄州区某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3年襄州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襄阳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
案情介绍:臧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臧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该村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大中街道办)系上述改建项目的征收(搬迁)工作责任主体。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行初866号、(2023)苏01行终248号《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310号《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161号《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行终420号《行政裁定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行终973号《行政判决书》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203行初342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