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迁过程中,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时,有时会出现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有关部门下达违建认定,在收到违建认定时,一定要先冷静思考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违建认定部门是否具有认定职权。
对于违建认定,其实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在征收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的合法性,作为征收补偿或者行政赔偿的依据,而非行政处罚行为。如果相关部门在违建认定里引用的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此时我们就要思考违建认定部门是否具有违建认定的职权,积极寻找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是最快发现对方违法点的方式。
二、违建认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建筑物的建设年限是在认定其为违建建筑时的关键突破点,此处要视情况而定,即建筑物的修建行为是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还是实施期间,如违建认定部门径行适用《城乡规划法》对建筑物作出违建认定,则缺乏事实依据。
三、违建认定是否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房屋在2008年前建成,对于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应该依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有时违建认定部门在认定房屋为违建时,往往不区分房屋建成的时间,而直接依据按照2008年1月1日才试行的《城乡规划法》。如果房屋在2008年前建成的,违建认定部门会称房屋的违法状态一直持续,但这种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房屋在建设时就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违法状态的持续,不能仅以当下生效的《城乡规划法》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
因此,在收到违建认定时,一定要冷静思考并寻找对方的违法点,不能仅凭一纸之书影响了后续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