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任何事业单位在进行农民土地征收的时候都需要给予土地所有人相应的补偿,但是在人口非常密集的我国而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是非常高昂的,这使得许多人通过违法的手段打压补偿费用低价获取土地,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该怎么办?

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关于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第42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向批准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际上在我国,对于任何遇到不法现象或者违法行为的情况都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面临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这同时导致的法律的运用也是许多人不太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