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十三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三,对当事人笼统起诉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法院应该予以释明须明确诉讼请求
家住云南省曲靖市的孔先生等八人是地地道道的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其承包耕地被大井镇政府没有出示任何批文及未经任何征地程序强行征收,用于建设小集镇,给他们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土地征收违法;判决会泽县政府、大井镇政府归还被征收占用之地,并恢复原状;责令会泽县政府、大井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本案一审法院以已经超过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孔先生等8人的起诉
孔先生等8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孔先生等人的上诉。
孔先生等8人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查明,会泽县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行政执法督查书》,主要内容是,会泽县政府接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转办函,对孔先生认为大井镇政府在2015年征收土地中存在违法行为,强占孔先生承包经营土地用于街道建设,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督办。经查,大井镇政府对居住在大井镇井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街组孔先生等8人承包经营的土地1.5亩,在与承包人未签定任何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以流转方式占用,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已属违法行为。会泽县政府责成大井镇政府限2018年6月10日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好有关事宜,并于2018年6月11日前将纠正和处理情况报会泽县政府。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征地由一系列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因为被诉征地行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诸如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故一般不宜简单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而应当予以释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予以受理审查。
本案中,根据会泽县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督查书》,被诉土地“征收行为”属于未签定任何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以流转方式占用并改变使用用途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同样具有可拆分性,是否属于合法有效行政行为以及对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有待司法审查。原审法院对于孔先生等8人笼统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未予释明,迳直以《大井镇集镇建设告知书》作为孔先生等8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起算点计算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孔先生等8人的诉讼权利,并使其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再无权利救济的机会和渠道。
为此裁定支持孔先生等八人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行为包括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在起诉时要明确要起诉的是哪个行政行为,比如是抢占土地行为还是土地补偿行为等等,不能笼统的起诉征收土地行为,人民法院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在让当事人明确起诉的是哪个行政行为,再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否则在认定事实和裁定程序上都可能侵害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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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443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