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邵先生在山东省xx县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政府称,原告上述房屋处于实施征收的范围内,并面临强制拆除风险。
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邵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申请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xx市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先生方得知,涉案土地目前未实施土地征收,目前仍是集体土地。但xx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开始实施征收行为。
邵先生遂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资源局邮寄了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xx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征收的邵先生合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邵先生。
xx市资源局于2018年11月签收,但一直未予邵先生任何答复。另外,邵先生也曾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查处该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1月作出《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申请查处事项告知书》,告知邵先生该事已交由xx市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xx市资源局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两个月的履责期限。
邵先生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xx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xx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xx市资源局具有对于违法征收案件的行政查处职责,xx市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却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其未履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法定职责严重违法,侵害了邵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市资源局未履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该法定职责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邵先生。
二、以案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xx市资源局辩称,经过调查了解,邵先生反映的问题为棚户区改造搬迁问题,不涉及土地征收,并称xx国土分局于2018年11月向邵先生进行反馈调查结果,但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那么,xx市资源局主张未收到查处申请,其已履行了查处职责是否能够成立呢?
首先,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邵先生通过EMS向xx市资源局递交行政查处申请,相关证据显示xx市资源局单位已签收。另,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也将该案件转交xx市资源局办理。故xx市资源局对邵先生申请查处事项是知情的,其主张未收到查处申请的辩解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xx市资源局调查报告内容看,邵先生所在集体土地并非建设用地征用,而是农用征收,邵先生亦与所在村居签订《安置还建房屋腾空拆迁协议书》,足以证明邵先生反映的问题涉及土地征收,xx市资源局负有对涉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且xx市资源局无证据表明已将查处结果告知邵先生,应认定xx市资源局未完全尽到程序义务,属程序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xx市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处结果送达邵先生。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有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如遇村委会违法征地,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