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之父在XX镇XX管理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委托人父亲去世,前述房屋相关权利由委托人继承。
2020年6月X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大量人员将委托人及其家人控制,并截断委托人家中的电力供应,随后,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挥大型工程设备对委托人的前述房屋实施了强拆,导致委托人房屋完全灭失,成为废墟。
委托人认为,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其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同意即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年6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XX镇XX管理区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
一、委托人主体不适格,其提起行政诉讼应直接驳回。委托人在《行政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中,表明其所主张被拆除的房屋为其父亲XX年建设的[房地产权证为X房地证字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由其合法继承的房屋没有依据。委托人主张其父亲XX年X月去世,没有依据,委托人的母亲及大姐XX仍在世,委托人主张继承了其父亲的合法房屋没有依据。委托人主张的涉案房屋为XX年建成,房地产权证为X房地证字第XXX号,建基面积及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至今已长达XX年。在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违建过程中,从未发现有该房屋,可见,委托人主张该房屋被拆除没有依据。可见,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未拆除委托人之父的房屋,委托人也不能证实其与其父亲XX年建设的房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主体不适格,两委托人的起诉依法应直接驳回。二、区政府联合执法从未对委托人的合法房屋进行拆除。1、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曾向委托人发出拆除的违章的房屋,至今未拆除。2、经查明,在XX区XX镇XX社区XX村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笫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搭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应依法拆除。区政府联合执法仅是针对部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与委托人主张的诉求没有关联性。三、区政府联合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1、被拆除的房屋位于XXXX炼油厂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应予搬迁。根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炼油厂区周边用地已规划为XX市XX工业城。为保障工业城建设用地,案涉房屋因位于XX炼油厂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相关村庄和居民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搬迁。2、在本次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次联合执法仅是针对违章新建改建的房屋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且已履行相应的程序,拆除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不存在委托人诉称的“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且与委托人的诉求没有关联性
【法院认为】
一、关于委托人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委托人已提供相应的证据初步证明涉案房屋属其父亲所有,其父亲死亡后涉案房屋属其父亲的遗产,委托人具有继承的权利,因此两委托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委托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涉案房屋由谁强制拆除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釆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XX市XX区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XX城管执法局具有依法集中行使省政府决定赋予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其次,委托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铁围栏由XX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XX城管执法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强制拆除行为由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所实施,且XX城管执法局庭后提供的代理词也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因此,应认定涉案强拆行为系XX城管执法局实施,XX城管执法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三、XX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不但要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还要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该规定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本案中,XX城管执法局虽向委托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但均是在上述文书起诉期限未届满,即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建筑物,属于程序违法。另外,XX城管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的时侯,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实施,同样属于程序违法。因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被诉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XX城管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确认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年6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XX镇XX管理区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案例分析
实践中,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时,在房屋被拆除前,征收机关可能会向被征收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诸如此类的文书,但均是在上述文书起诉期限未届满,征收机关即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建筑物,属于程序违法,可以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