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人民法院应主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

委托人是公主岭市XX街XX村二组村民。

2011年起,XX村村委会开始组织大面积征收。但据委托人了解,XX村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而自行决定分配土地补偿款。委托人认为,XX村村委会自行决定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侵犯了XX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XX村村民,委托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纠正,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委托。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查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委托人任何答复。

委托人认为,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审查本案立案材料后,裁定不予立案。

委托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确有错误,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本案中,一审法院引用《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认为委托人人未提供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因此认定本案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明显错误。

首先,委托人在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查处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行为的法定职责”,诉讼标的为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即在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邮寄递交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后并没有进行调查处理,已构成实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其次,村委会是否存在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需要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进行实体调查后确定,对于一审法院提出的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委托人在起诉时已经明确提出诉讼标的为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非起诉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

第三,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五条已经明确确定了乡政府具有监督村委会财务分配的职责。但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人未提供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本案不符合行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事实上,并非只有在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时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才具有调查的职责,两者不是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应首先审查公主岭XX乡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而对于公主岭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只是附带审查。

目前本案仍在二审审理中,二审裁判尚未作出。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诉的标的应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去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