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间流转土地获得宅基地,应结合多种因素认定房屋合法性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太原市迎泽区XXXX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太原市迎泽区XXXX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2018年4X日,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及附属物也遗失、损毁殆尽,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强拆行为已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委托人认为,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委托人2019年8月X日通过邮件寄送的方式向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委托人认为,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二、案件审理进程

【一审法院认为】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只有在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即具备行政行为违法、合法权益实际损害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国家才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X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此,委托人申请赔偿的前提条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对委托人的赔偿请求分析如下:关于涉案房屋的赔偿请求。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本案中,委托人通过涉案土地的承包人XX取得该土地后,并未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也没有通过村民会议研究讨论,更没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委托人建设的涉案房屋属违法建设,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太原市迎泽区XX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所有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委托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全面保护。虽然案涉房屋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但委托人人系太原市迎泽区XX镇松庄村村民,且委托人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所,其所居住的唯一住所被纳入整村拆迁范围,应当充分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委托人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并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后,依法裁判。

【审理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三、案例分析

在村集体中,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一户一宅”的权利,若宅基地系村民间合法流转所得,且缴纳了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合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建设状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以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认定其合法性,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更不应当以此决定是否对村民进行补偿安置,而应当根据户籍状况、人口状况以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历史原因等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予以认定,否则将导致部分村民因拆迁而陷入贫困,甚至流离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