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起诉征收决定不能成为政府迟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正当理由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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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公主岭市的周女士房屋被征收了,公主岭市政府于2015125日公告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周女士不服征收决定,一直在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诉讼一打就是近三年时间。直到20181113日评估公司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仍然是2015125日,公主岭市政府于20181220日依据评估报告向周女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仍然沿用三年前的基准价格。周女士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补偿决定距离征收决定作出近三年时间,仍然沿用三年前的估价时点对周女士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对周女士有失公平,于是判决撤销了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对此,公主岭市政府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单的时间晚于其他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系被申请人不断诉讼导致的,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过错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的第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均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但实践中,过分迟延补偿可能会使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难以获得保障,如果征收主体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重新选定评估时点。本案中,评估时点和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距征收决定公告日已有三年,公主岭市政府主张延迟补偿应归咎于周女士的诉讼行为。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主体应当尽快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启动评估程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可以依法提存。据此,周丽萍的诉讼行为并不能阻碍公主岭市政府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固定补偿安置内容。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征收决定作出后,如果征收方没有正当理由,过分迟延作出补偿决定,会导致补偿结果不能现快速上涨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另外,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被征收人的诉讼行为,不妨碍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因此不能成为征收方迟延作出补偿决定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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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15414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