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阶段,一纸征地告知书就可以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人的承包地吗?

   一、案情简介

家住河南的王先生是xx市xx县xx村人,其作为家庭承包方代表在xx村有家庭承包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9年6月,xx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拟征收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王先生家承包的部分地块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王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20198月,王先生部分承包地上的树木等附属物被人强制清理,并且已经修成道路使用。王先生不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政府部门可以仅依据拟征收阶段的征地告知书,强行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吗?

二、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告的征收行为明显违法。被告为证明其征收行为合法,仅提供了征地告知书、拨付征地拆迁的通知和现场照片,但根据其提供的征地告知书显示的征地范围与王先生拥有的土地并非同一地块。且迄止二审庭审,被告仍未提交其征收涉案土地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以及进行公告等方面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因涉案土地已修成道路使用,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另外,被告强制清理王先生涉案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清理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时,作出过强制执行决定,听取了王先生的陈述申辩等,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征地行为合法性的主要证据不同,确认其强制清理王先生家部分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确认其征收王先生涉案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维护。

 

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家征收土地的,一旦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非在拟征收阶段就可以强行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类似的违法征收行为,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