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不在征地范围之内部分设施却被占用,管委会被判履行补偿职责!

一、案情简介

家住山东的崔先生在xx街道xx村的集体土地上合法经营有养鸡场。20161月,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xx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xx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xx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上述道路工程建设用地。而根据红线图显示,崔先生的上述养殖场并未在本次征收动迁范围内,但因修路却被占用了养鸡场的污水池、无害化井及老鸡房的院子外墙,严重影响了崔先生的合法经营。为此,崔先生向xx区管委会提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请求对养鸡场全部设施及损失进行补偿,但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收到答复,于是,崔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未被纳入征地范围内,自己所属的房屋、养殖场却受到损毁该怎么办?征收部门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吗?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以崔先生诉xx区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为大家做简要的解答。

二、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本案中,实质上是xx区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履责诉讼案件。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区管委会作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负有组织实施涉案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xx区管委会是案涉土地征收的主体,具有对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组织征收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崔先生经营的养鸡场位于xx街道xx村的集体土地上,从xx区管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红线图,可以证明崔先生所经营的养鸡场并未在本次征收动迁范围内,但因修路2017年拆除居住房屋时,将房屋前面和东面的鸡舍墙体损坏,鸡舍的顶棚、窗户丢失,实际上占用了养鸡场的污水池、无害化井及老鸡房的院子外墙。对此,xx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所占用养鸡场的部分设施是否影响养鸡场的经营等因素,综合考量补偿问题,并对损失予以补偿。

本案中,虽然崔先生的养鸡场不在征地范围之内,但是修路已经占用了养鸡场的部分设施,并由于养鸡场的关键设施被占用,导致养鸡场无法进行经营,因此应当对养鸡场予以补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xx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xx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法院判决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崔先生的合法权益得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内却被拆除或被损毁,征收部门仍负有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如未得到任何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