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集体土地承租人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在其承租土地被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征收方具有法定的征收补偿职责,如果征收方不积极履行补偿义务,那么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依法对自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