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不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选定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过被征收人协商程序,而不能由征收部门单方指定、内部决定。
三、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限。一般情况下,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以后即自动失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依据已经失效的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评估机构违规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如评估机构违规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则很难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被征收人可依据上述几点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如发现评估报告存在违法之处,可寻求相应法律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