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收方没钱停止征收了,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并合理补偿吗?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二十九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湖南省湘潭市某网友咨询提问:自家房屋是三间房,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无房产证,房子还未拆,房子是老婆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2020年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是否评估不是清楚,2020年也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方案,2020年的补偿标准是2000元一平米,当时周边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大概是5000元一平米,觉得补偿太低,所以没同意签订补偿协议,也没诉讼。征收后的建设项目是棚户区改造,之后由于征收方没钱就不拆了,现在也不谈拆迁,但这位网友想要求拆迁,因为人都在广西某市,不在老家拆迁的这个地方,平时也不回去,所以想拿到补偿款心里也就踏实了,咨询律师:现在是否还可以起诉要求拆迁并合理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涉及如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一、补偿决定做出来后,征收方不进行协商后续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补偿决定作出来之后,就是法律上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利益的一个法律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应当及时像法院起诉,如果说不起诉,这个补偿决定就生效了,那么在补偿决定生效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可以直接依据这个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房,这也就是为什么征收方在做出补偿决定之后不再跟被征收人协商的原因。

二、因为征收方已经作出补偿决定,我们也没有起诉,对方已经不需要再跟我们协商了,被征收人即便对补偿不满意,但如果没有及时行使诉权,这就导致补偿的结果已经确定了,所以说该网友的这种情况,完全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网友着急拿到补偿款,又丧失了谈判筹码,是非常被动的。

律师建议:

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及时起诉,不要再等着对方上门再跟你协商,因为,法律程序走到哪一步,这个是非常关键的,协商与不协议,应该说不是必经的、量化的工作,协商一次也是协商,协商两次也是协商,但是补偿决定作出后,它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所以说我们这位网友遇到这个问题,既不积极行使诉权维权,又着急拿到补偿款,这种情况其实也就没有太好的办法了。所以,北京一讼律师在此建议,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起诉,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不要错过维权的诉讼期限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