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评估,以此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出,那么评估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选择确定呢?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因为如果征收决定还未作出,就已经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显然属于程序颠倒、“先斩后奏”,而程序是否合法同样是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