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二十八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河北省沧州市某网友咨询提问:自家房屋面积是XXX平米,土地性质应该是国有土地,已测量面积,但还没评估,房屋没拆,也没签订补偿协议,已看到相关部门发布的征收通知,但未看到正式的征收公告,目前谈了两次了,听说征收后的项目是建火车站广场,周边类似的房屋价格大概是10000元以上一平米,补偿还没具体谈,征收方就说房子是违建,只补偿地上附着物。
父亲是铁路员工,目前还没退休,该网友也是铁路员工,三十多年前该网友还未出生时,铁路给该网友的父亲分了一间XX平米的房屋,该网友出生后,父亲又在分的福利房边上的空地上建造了面积XXX来平米的房屋,目前一大家人都在该房屋居住,最近说拆迁,拆迁办说是违建,咨询律师:是违建吗?如何争取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这位网友咨询的问题是作为一个铁路的职工,当时是单位分的房,也可以自建,这类房屋一般来讲是没有相应的建设手续的,当时可能只要是国有的单位,比如铁路局,它只要同意进行自建,当时就可以建,所以说这类的房子虽然没有建设手续,但它是由于特殊的历史的情况下,包括涉及到单位的特殊性,它进行建设的,也就是说,它是经过国有企业单位同意,在相关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也是用于自己居住,一直以来也没有任何单位去认为这个房子是违建,所以说如果遇到征收了,说是违建,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征收行为肯定会导致铁路职工的住房条件水平严重下降,这种行为明显是违反《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这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要求被征收房屋它的价值应该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当,再有就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因为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的生计失去保障,这两条标准应该是要严格贯彻并执行的。
所以说在这个咨询的案件当中,如果说仅仅补偿地上附着物的钱,地上建筑物一平米没有太多钱,这个钱按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10000元一平米,相差太多了,我们认为征收部门是没有根据历史的状况、房屋历史形成的原因以及保障被征收相关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仅仅是站在降低征收成本的角度出发的,我们认为这个肯定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