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面积一千平方米,已经作出征收公告和征地批文、补偿方案,房屋是爷爷奶奶的老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爷爷奶奶已去世,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父亲的名字,目前补偿是七百五十平方米的安置房,但还需要给征收方三十多万,说咨询人家算外来户,所以补偿和本村的村民是不一样的。因为拆迁房屋在二环内,属于城中村,父亲一九九七年参加工作,户口迁到合肥市内了,属于市民户口了,二零零六年又迁回现在的村,也就是拆迁房屋,共十口人同父亲一起迁回来了,户口在,房子也有,但就是因为是居民户口,就不能按照村民待遇补偿。村民的补偿是每个人六十多万,还有安置房的补偿。咨询李律师争取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安置补偿 可以吗?
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确实农村的拆迁它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就是人员的安置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涉及到财产的补偿的问题。那么涉及到人员安置,它的前提是说这个人员必须是村民,也就是他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这个是一个安置的前提条件,那么恰恰是在安置资格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法律规定,现在正在修改相关的法律,那么像这位网友提到的,就是说他这个户口因为当时已经迁出去过,后边又迁回来了,那么他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能不能按其他村民待遇一样安置补偿。
那么对于村民的资格的认定,第一个是户口的问题,当然这个条件是符合了,第二个涉及到在村里是不是享有相关的权利,并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比如说承包地,包括一些像交纳费用是不是交过了,然后是不是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还有是不是依靠这个村集体经济相关的资产,比如说土地是不是他的生产生活有紧密的联系,因为有些人确实他属于城市居民,他只是村里边有祖宅或者是有房子,他只是在那边住,但是其他的跟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必然的相关的联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它肯定是要有区分的,因为这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它还是保障的集体组织成员的,如果说是你是城市居民,你享受了城市居民的待遇,甚至有相关的单位进行了福利的分房之类的,他是不能够同时去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的。
当然如果说是这个只是当时迁出去过后,后边又迁回来了,然后房子也有,也跟其他村民一样,去享受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甚至还有承包地,那么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户口的这种变动就否定他的资格,所以说我们觉得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另外不是说不能认定为村民,就不能够享受所有的补偿的待遇,因为对于财产来讲,他是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的,如果说房屋是有明确的归属的,它即便是不能够跟其他村民进行享受相同的安置待遇,但是对他财产也要进行依法进行补偿的。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非常明确,不像很多地方所说的你不是村民了,然后你只能够享受你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当然是要补偿的,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因为房屋所有权必然带来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说它也涉及到一个整体的房子的补偿的问题。
所以说很多地方的做法就是只补偿地上建筑物,但是忽略了对这个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我们国家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说只有这个村民才可以有资格享有,对于非村民,比如说合法的买卖继承的,或其他的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他也可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只不过是他在翻建的时候受到相关的权利、影响,相关的限制的,所以说我们认为网友提出这个问题,一个是村民资格的问题,要综合刚才我说的这些条件,然后再综合考虑一下,另一个就是关于补偿的问题,一定要补偿,因为你如果不征收,在这个房子里边生活居住是非常好,没有任何影响的,应该说还是安居乐业的,不能够因为拆迁了,比如说原来他有200平米的房子,结果你拆完了之后,你不管是安置或者不安置,他得到的房子可能只有几十平米或者是安置补偿拖着不补偿,他不能够买到类似的房屋,那么这本身也是有存在问题的,所以说我觉得如果出现这个问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