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目前并没有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进行经营,并且在办理营业手续、审查营业场所条件时,工商部门仅要求提供房屋的产权手续,而不考虑房屋的登记用途以及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对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本着物权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我们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用于经营的。
至于补偿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我们通常提到的住改非的情形。前面已经提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合法地用于经营的,对于这类房屋在涉及征收时是应当区别于单纯的住宅房屋的。在具体的补偿方面。通常有几种做法,第一种就是叠加的方式,比如在湖北省襄阳市,他的补偿是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1.5%,其中40%是对住改非的补偿,1.5%是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还有一种方式整体评估按照比例折算,比如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的比例30%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经营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个点,最高不超过营业用房价值的80%。最低不低于住宅房屋价值的1.1倍。
在实践中,若征收部门对合法用于经营的房屋与纯住宅房屋没有差别地补偿,对被征收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