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广水市黄先生诉广水市人民政府强行推毁承包地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1日14: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庭询问调查,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大邦路拥有合法商住房及土地。据政府称,因大邦路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原告的商住房及土地。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
2016年9月X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了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鄂政土批【2014】X号《省政府关于广水市2014年度第X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鄂土资函【2012】X号《关于批准广水市2012年度第X批次建设用地的函》,相关文件显示,涉案征收项目系广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9年5月X日下午X时,数名不明身份人员指挥两台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对委托人土地进行挖掘,并使用钢管、铁皮对委托人已过世父母坟地进行圈占,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征收补偿标准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挖掘土地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土地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挖掘,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强制挖掘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具体到本案中即系广水市人民政府实施。以上观点委托人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供贵院参考。为此,委托人特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理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为此,委托人以广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确认被告强行推毁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经审理,委托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