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是位于理县朴头乡的一家免烧砖厂。
2018年3月X日上午X点左右,理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厂房拆除,该厂房附属物、厂内生活生产设施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理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起诉认为,理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理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