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孙先生诉襄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0日15:00,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拥有合法养殖场。
2019年9月X日,委托人经信息公开获悉了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作出的樊城国土安字(2018)第X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称“经樊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公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据称,委托人的养殖场在其征收补偿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襄阳市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19年9月X日作出襄政行复不字〔2019〕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起诉认为,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襄政行复不字〔2019〕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受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