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杜先生、宁夏翊龙工贸有限公司诉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0年9月21日9:30,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201法庭开庭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拥有328.2亩土地,该地上有房屋、围墙、深井、拦水坝、羊圈、地坪、阀门井、管道沟槽、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本案被告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份、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份,委托人的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被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7月19日,被告针对委托人作出银兴政征补[2018]3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直接单方面决定了对于委托人的补偿安置事项,但在此之前被告从未对案涉区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委托人至此才知晓被告系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是被告实施了对委托人的上述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行为,即委托人在2018年7月19日才知晓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被告。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具体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强拆人员没有向委托人送达任何执法文件,也一直未告知执法主体,这一特殊情况,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委托人认为,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委托人的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是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该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应当依法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