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何先生等人诉枝江市人民政府搭建围挡一案,将于2020年9月25日14:00,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北侧、公园路西侧拥有合法商铺,用于商业经营。该地系枝江市核心商圈,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

2019年3月20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枝征决字[2019]2号),并于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实施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系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人的上述商铺在《房屋征收决定书》(枝征决字[2019]2号)决定征收的范围之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人,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20年7月22日、7月23日,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枝江市公安局、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在委托人的商铺前搭建围挡,对委托人的商铺实施封堵,导致该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中段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委托人认为,被告系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机关,对于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推进起到主导作用,其本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与委托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现委托人的商铺前被搭建围挡显然系逼迫委托人搬迁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系该搭建围挡行为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恳请1、确认被告于2020年7月22日、7月23日在委托人商铺前搭建围挡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对因被诉搭建围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在委托人商铺门前搭建的围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