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何先生等人诉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处理意见二审一案,将于2020年9月25日16:00,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北侧、公园路西侧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上述房屋建成于2001年,用于商业经营,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系门面房。该地系枝江市核心商圈,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枝江市人民政府因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2019年8月19日,被告针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被征收户作出《关于中冠纺织地块门面户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称“一、关于门面安置房规划问题。 “铂悦府”商业综合体总体规划方案已报市政府审定,建设总层数、层高、分层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已确定,大门(扶梯位置)无法再调整。”

但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枝江市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铂悦府”商业综合体总体规划方案予以审定,也无审定文件。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书》“一、关于门面安置房规划问题。 “铂悦府”商业综合体总体规划方案已报市政府审定,建设总层数、层高、分层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已确定,大门(扶梯位置)无法再调整”的内容根本不符合事实情况,缺乏法律依据,是在有意误导包括委托人在内的被征收户。被告作为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客观陈述有关安置房的情况,其上述行为明显影响了委托人对“铂悦府”商业综合体中安置房的选择,侵犯了委托人对上述安置房真实规划审批情况的知情权、对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9日作出《关于中冠纺织地块门面户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一、关于门面安置房规划问题。”部分内容的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委托人不服,遂向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583行初8号行政裁定,指令枝江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