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原告系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原兴华村村民,在该办事处坛山路北侧拥有土地、房屋及院落,院内总占地面积为570平方米。
2018年3月20日,被告作出《关于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决定对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通盛御河园,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坛山路,北至峄州路。原告的房屋及院落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给予原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不合理,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9月26日,在原告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上述房屋及院落即被强制拆除,不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致使原告无家可归。
2019年7月6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的其他被征收户与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除原告外的其他被征收户均得到了安置。
2020年5月11日,被告作出峄政函字[2020]41号《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国街居民吕新开、吕茂文、吕茂武土地及房屋不予安置的决定》(以下简称《不予安置决定》)称:坛山街道办事处兴国街居民吕新开(身份证号码:370404195705080017)、吕茂文(身份证号码:370404198312120050)、吕茂武(身份证号码:370404198707120055)在其承包地(面积1.36亩)内,建设房屋3处,均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2010年征地时,应得补偿款为61200元,未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区政府启动兴华片区二期建设,该3处房屋无相关合法证件且均不属于兴华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因此不予回迁安置。
鉴于该3处房屋已被拆除,区政府决定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对该3户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明细为:
事实上,原告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宅基地,并非承包地。原告系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的被征收户。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安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告仅适用“征地”标准决定给予原告极低的货币补偿,而对原告不予安置明显是选择性对待、区别处理,没有依法保障原告最基本的居住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本诉,恳请撤销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峄政函字[2020]41号《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国街居民吕新开、吕茂文、吕茂武土地及房屋不予安置的决定》;判令被告就征收原告的土地、房屋及院落事项对原告作出予以安置的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