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二十三组38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委托人为户主。据被告称,因海安市界墩花苑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告系上述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7月16日至7月29日、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以与委托人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名,全天进驻委托人的住宅。
在此期间,在委托人多次明确拒绝与上述拆迁工作人员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便限制委托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委托人家中物品,且使用各种卑劣手段折磨委托人及家人,不让委托人及家人休息,实施逼签(迁),严重扰乱了委托人及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委托人及家人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损害,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及家人多次发生冲突,虽经委托人及家人多次报警求助,但仍未能有效制止上述拆迁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委托人因患有高血压,实在难以忍受上述拆迁工作人员无休止的违法逼签(迁)行为,曾出走多日,不敢回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及参照上述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野蛮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委托人认为,被告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协商”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行为是接受被告委托的职务行为,其目的在于逼迫委托人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被告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性质恶劣,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恳请1、确认被告擅自进驻原告住宅、限制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损毁原告物品的行为违法;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