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远大三路1929号(原黄花路293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漓湘路(金沙路至黄花大道段)项目建设需拆迁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2020年8月6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团队针对委托人户作出《长沙县(经开区)2016年度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三)(使用长沙市2016年报部计划指标)项目拆迁、腾地通知书》(以下简称《拆迁、腾地通知书》),对委托人户家庭成员信息、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及补助费用、房屋拆迁期限、付款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因该《拆迁、腾地通知书》直接确定了委托人户所获得的补偿安置内容,告知委托人户限期自行拆除房屋及拆除房屋腾地后的补偿费用支付等问题,故其无疑对委托人户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委托人认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团队不具备作出《拆迁、腾地通知书》的法定权限及实体条件,同时,该《拆迁、腾地通知书》的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案涉拆迁项目由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团队系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团队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恳请撤销被告针对原告户作出的《长沙县(经开区)2016年度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三)(使用长沙市2016年报部计划指标)项目拆迁、腾地通知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