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9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征收之后用于华侨城工农路道路项目及住宅楼项目建设。本案被告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二: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将委托人房屋所使用土地上强行占用并在其上进行施工。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委托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并未被依法出让,委托人也并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上述用地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遂于2019年11月19日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邮寄递交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上述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书面答复委托人。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收到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答复书》称,您申请的栖霞街道摄山村9号房屋位置,位于疏港大道以北2015-9-15B地块征地红线范围内,该地块已于2016年3月2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苏国土资函[2016]217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南京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实施方案的函》,同意将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目前尚未进入供地阶段。经现场查看,地上房屋已拆除,目前有机械正在平整场地,已当场制止。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将继续跟进。如发生违法施工行为,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处理。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并未指派工作人员前去现场制止上述违法用地、平整场地行为,也未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上述违法用地、施工行为仍未停止,至今仍在进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并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书》不符合事实情况,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系被告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一承担,故委托人以被告一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二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请求撤销被告一的派出机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一的派出机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对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行占用申请人厂房所使用土地并进行违法施工的行为予以制止,追究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重新书面答复委托人。
被告二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委托人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2019]宁行复第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答复书》。
事实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并未对案涉违法用地现场正在进行的违法用地、平整场地的行为予以制止,被告一也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并未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1、撤销被告一的派出机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答复书》;
2、撤销被告二作出的[2019]宁行复第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被告一的派出机构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对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行占用原告房屋所使用土地并进行违法施工的行为予以制止,追究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重新书面答复原告。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