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连云港市王先生等人诉灌云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0年9月10日9:40,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两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灌云县友谊路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旅馆。据政府称因农业局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因补偿标准过低,委托人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1月11日,灌云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灌政征补[2019]2号《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委托人不服,已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日,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先后组织大型工程机械将委托人房屋第二层拆除,导致委托人经营的旅馆已无法实际居住使用。
起诉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具体到本案中,灌云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应当推定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系灌云县人民政府或灌云县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对此委托人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例供贵院参考。
灌云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予赔偿。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