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拥有合法承包地。据称,因“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承包地。2018年11月17日,委托人上述承包地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强制推平,导致该地块地上附着物被毁,无法继续使用。据了解,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由被告发布,补偿安置方案也由被告批准实施,被告系该项目的征收主体。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推平的土地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土地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推平,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为此委托人特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行推平委托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