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5年11月30日,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2015]第4号《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委托人的房屋在该次征收范围内。因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争议,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18年5月16日,在委托人尚未获得补偿安置且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房屋附房被拆,房屋现已无法实际居住。为此,委托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予赔偿。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