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柯城区姜家山乡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9年5月9日上午八时左右,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在委托人上班途中将委托人摁倒在地,同时夺走了委托人的手机和钱包,随后,不明身份人员又将委托人押至一辆中巴车上,使用该车辆将委托人载至衢州双港521假日宾馆并对委托人实施拘禁,直至当天十一时四十分左右,委托人才得以离开。离开宾馆后,委托人随即返回家中,但委托人的房屋已被完全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2020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前述拆除行为已经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明确自认实施,且姜家山乡政府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为此,委托人特以姜家山乡政府为被告,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委托人不服,遂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