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龙虎村经营龙虎李家山庄,为此投资建设了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栽种了各类树木等附着物,购置了大量物品。本案被告为:汤阴县瓦岗乡人民政府、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二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共同组织人员、机械强行将委托人经营的龙虎李家山庄的建筑物、附属设施、附着物拆除,该山庄内的各类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于2019年7月4日以二被告为共同被告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8)豫0527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一及被告二2019年3月强制拆除汤阴县瓦岗乡龙虎李家山庄行为违法。现上述《行政判决书》已生效。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被告组织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5月27日向二被告分别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一收到并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向委托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申请人李保安申请我乡行政赔偿,不予赔偿”。被告二收到并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向委托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申请人李保安申请我局行政赔偿,不予赔偿”。
委托人认为,二被告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向二被告申请行政赔偿后,二被告应当依法就其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委托人公平合理的赔偿。二被告分别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提起本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委托人建筑物、附属设施、附着物损失赔偿金: 1134785.9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委托人物品损失赔偿金:180127.0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委托人建筑物、附属设施、附着物被强制拆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赔偿款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