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市刘女士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将于2020年8月24日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板桥村155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因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及武政〔2009〕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二)旧城改造工作程序……区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编制规划方案: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迂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迂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规定,被告是所涉板桥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

委托人与丁天德同属板桥村村民,二者的房屋均位于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被征收范围内。委托人于2018年9月份得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与丁天德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纠纷案作出(2018)鄂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洪山区政府拆除丁天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

综上所述,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板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期间,且城中村改造工作系被告负责组织实施,被告显然系委托人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人,被告应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被告2017年3月29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板桥村15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金;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附属物损失赔偿金。本案经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委托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