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卓刀泉村小何湾 20号(房屋编号:C19号)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5.23平方米。该房屋系由二委托人于婚后(2004年)共同出资建设,并于2005年建设、装修完毕,后由二委托人用于出租经营。二委托人于2012年4月12日离婚后,虽然未就上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二委托人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目前,二委托人已经于2019年11月20日复婚。本案被告为:武汉市鑫宏坤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卓刀泉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卓刀泉集团有限公司称,因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村(二期)城中村综合项目需拆迁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2019年11月11日,委托人得知在2019年8月26日,他人伙同第三人何兴武、马传芝、何艳玲、王城假冒委托人“肖燕群”本人签名及手印与被告签订了《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书》)。
委托人认为,案涉被征收房屋系委托人肖燕群与何忠顺共同所有,何兴武、马传芝、何艳玲、王城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根本不具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权利。
委托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就案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登记在“何兴武”名下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未与委托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委托人也未委托他人代办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被告即与他人、第三人何兴武、马传芝、何艳玲、王城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补偿安置协议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被告与假冒委托人肖燕群签名的他人、第三人何兴武、马传芝、何艳玲、王城签订的《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