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石门县澧水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石门县澧水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商铺。2019年7月11日,县政府针对委托人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县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石门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