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4月14日,委托人收到区执法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称其于2019年3月7日向委托人公告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至此,委托人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起诉认为,区执法局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撤销对委托人作出的涉案限拆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