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拥有合法承包地并从事养殖经营活动。2019年3月31日,镇政府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动用数台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完全灭失,场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2020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行终146号《行政裁定书》,称委托人可待与案外人就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或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后另行提起诉讼,此次诉讼期间可不计入起诉期限。为此,委托人特与案外人就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