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江永县潇浦镇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3月27日八时许,永明河工程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因永明河工程指挥部系江永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委托人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年7月1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县政府于2019年3月27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二组房屋的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9)湘行终160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3月19日,委托人向县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县政府承担赔偿义务,县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赔偿申请后批转至江永县永明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并作出了《关于对xxx申请国家赔偿的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起诉认为,县政府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予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委托人的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