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26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面积74.37平方米,该处房屋系委托人的祖宅。本案被告一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被告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尚未进入供地阶段。但委托人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查询得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栖霞区栖霞街道工农路以西14#地块(东至欢乐大道,南至规划红旗路,西至规划湛墅路,北至规划官窑山北路)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南京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竞得该地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在上述出让地块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在未落实对委托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南京市人民政府擅自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包括委托人合法使用的土地在内的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于南京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委托人特依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严肃查处南京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并书面答复委托人。
但被告一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之后,并未依法履行其查处职责。委托人遂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委托人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2020]苏行复第8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委托人要求被告一查处的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查处事项属于被告一的职责范围。被告一通过信访系统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转交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处理,即将委托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认定为信访事项,无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一并未依法对南京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告二作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对委托人向其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中反映的土地违法行为履行查处职责;2、撤销被告二作出的[2020]苏行复第8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