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庆丰社区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4月23日五时,委托人尚在上述房屋内睡觉,数名不明身份人员从房屋楼顶冲下,将委托人制服,上述房屋被完全拆除。2017年10月10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川征【2017】9号《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其作出了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川政【2017】13号),委托人房屋在上述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诉讼认为,因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了征收公告,将委托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依据最高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的观点,在此情况下首先应当推定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委托人特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房屋损失赔偿金、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委托人不服此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