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征地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晋中市李先生诉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调查结果文件案,将于2020年8月10日10:00,在介休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97号(原建东街41号)商业局宿舍西一排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系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本案被告为: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委托人房屋、土地及院落的区位、面积、用途调查登记后的调查结果文件”。

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告知书》称:对于您申请公开的“因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对委托人房屋、土地及院落的区位、面积、用途调查登记后的调查结果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23日和10月13日两次将上述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您,经核对您本次要求公开的内容与上次没有明显差别,本机关再次将材料邮寄给您,今后对相同问题我办不再重复提供相关资料。

委托人申请公开的是“因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委托人房屋、土地及院落的区位、面积、用途调查登记后的调查结果文件”,而被告并未将委托人申请的“土地及院落的区位、面积、用途调查登记后的调查结果文件”予以公开,其公开的内容不具有完整性,且其公开的《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一期E区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公示表(锦纶路至环城东路段)》中关于委托人房屋的面积、用途也是错误的。

委托人认为,被告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1、判令被告对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因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委托人房屋、土地及院落的区位、面积、用途调查登记后的调查结果文件”依法予以公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