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淮阳县王店乡高庄合法经营一家养殖场。2018年6月12日,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在委托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任何公告告知、不符合法定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部分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遭到灭失性损毁,委托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相关的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也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起诉认为,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以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附属物及生活生产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经审理,委托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