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M30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客观。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9日上午十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
“……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2.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4. 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告作为区政府,系所涉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
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实施期间,且该改造工作系被告负责组织实施,被告显然系拆除委托人案涉房屋行为的受益人,被告应当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6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M30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